前言

小芸和大學同學阿哲同一天、7月1日報到,只是進了不同公司。隔年春天兩人約吃飯,小芸說系統顯示她今年有6.5天特休,阿哲卻說他目前只有3天,過了7月才會再多7天。兩人越比越疑惑:同樣年資,怎麼數字差這麼多,是不是有人被少算?

答案通常是:兩人都沒有被少算,只是公司用的「給假年度」不同。小芸的公司採曆年制,把每個週年應有的天數按月份拆進各個曆年;阿哲的公司採週年制,以到職日為切點整筆給。特休天數由年資決定,發放節奏則由公司與員工約定的年度決定,兩件事分開看,就不容易被系統上的數字嚇到。

本文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、施行細則第24條與勞動部說明整理,資料查核日為2026年10月29日,適用於適用勞基法的勞工。


📊 年資對照表:滿幾年、一年拿幾天

勞基法第38條第1項把特休分成六個級距。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,從受僱當天起算(施行細則第5條),所以換公司就重新累積,不會把前一份工作的年資帶過來。

在同一雇主的年資 該週年可休特休 什麼時候取得
未滿6個月 0天(無法定特休) -
6個月以上未滿1年 3天 滿6個月當天
1年以上未滿2年 7天 滿1年當天
2年以上未滿3年 10天 滿2年當天
3年以上未滿5年 每年14天 滿3年、滿4年
5年以上未滿10年 每年15天 滿5年起每個週年
10年以上 每多1年加1天,最多30天 滿10年16天、滿15年21天、滿20年26天、滿24年起30天

讀表時有兩個地方最常算錯。第一,滿半年的3天和滿1年的7天是兩筆,勞動部明確指出雇主不能從7天中扣掉先前給的3天,所以一位做滿一年的員工,到職至今合計應取得10天。第二,3年到5年之間是「每年14天」,滿3年與滿4年各自拿一次14天,不是只有一次。

部分工時人員同樣適用。勞動部說明,滿6個月未滿1年者,依6個月正常工時占全時同仁的比例計給;滿1年以上,以全年正常工時比例乘上法定日數,不足一天的部分由雙方協商,但不得損害勞工權益。若每週上班天數和全職同事一樣,只是每天時數較短,仍應給完整日數。


🗓️ 週年制、曆年制、會計年度:同一份年資,三種發法

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列出三種可協商的行使期間:以受僱日起算的每一週年(週年制)、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(曆年制),以及學年度、會計年度或雙方約定的年度。勞動部表示,公司為配合出勤管理改採曆年制,在法定日數不減損的前提下按比例分段計給,並無不可。

制度 怎麼切年度 對員工的感受
週年制 以到職日為切點,滿週年整筆入帳 天數好懂,但每個人的結算日都不同
曆年制 以1/1–12/31為一年,按比例拆分 同事結算日一致,但常出現0.5天
會計年度或約定年度 依公司會計年度等期間 換算方法與曆年制相近,要看約定起始日

比例分段的思路是:把「某個週年應有的天數」依該週年落在這個曆年的月數攤進去,再把兩段加總。以7月1日到職為例:

曆年 落在這一年的年資區段 換算 該曆年天數
到職當年 0至6個月 尚未滿半年 0天
第2個曆年 1–6月屬半年級距;7–12月屬滿1年級距 3+7×6/12 6.5天
第3個曆年 滿1年級距後半+滿2年級距前半 7×6/12+10×6/12 8.5天
第4個曆年 滿2年級距後半+滿3年級距前半 10×6/12+14×6/12 12天
第5個曆年 滿3年級距後半+滿4年級距前半 14×6/12+14×6/12 14天
第6個曆年 滿4年級距後半+滿5年級距前半 14×6/12+15×6/12 14.5天
第7個曆年 滿5年與滿6年級距各半 15×6/12+15×6/12 15天

半年級距的3天只對應1到6月這段期間,所以第2個曆年直接整筆計入。若到職日不是7月1日,月份比例就會改變,例如3月1日到職的人,滿1年級距落在第2個曆年的月數是10個月。到職日不在月初時,日數攤法更細,與其自己推算,不如用勞動部「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」輸入受僱日期、選擇給假方式,直接看該年度的建議結果。

出現0.5天時,能否以半天或小時請休,要看工作規則或公司請假單位,可以先向人資確認。


🙋 特休誰排?可以臨時請嗎

勞基法第38條第2項寫得很直接:特休期日由勞工排定。只有在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的急迫需求,或勞工自己有個人因素時,才由一方向另一方提出、協商調整。雇主另有告知義務,施行細則第24條第3項要求在員工符合特休條件之日起30日內,通知員工排定特休。

至於「臨時請」:法律沒有規定特休要提前幾天申請,但勞動部說明,請假仍須依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辦理手續。實務上比較穩妥的做法是照公司請假流程送出,並把交接寫清楚;若主管以人力吃緊為由要求改期,屬於協商,應提出替代日期,而不是單方面讓這天消失。

勞動部也列出幾種不被允許的安排:限定特休只能在特定日期休、要求一次排完全年、規定某日之前必須休完,或未經同意把已請的事假、病假改成特休。補班日或減班時,雇主同樣不能逕自替員工排特休。

🧨 常見誤區

誤區一:滿一年只有7天

  • 問題:公司說滿半年給的3天已包含在7天裡。
  • 真相:3天與7天分屬不同級距,應分別給予。
  • 建議:把到職日、滿半年日、滿一年日列出,逐筆對照系統入帳紀錄。

誤區二:曆年制第一年只有6.5天,一定是少給

  • 問題:看到半天的數字就以為被扣。
  • 真相:曆年制按比例分段計給是勞動部認可的做法,數字會比週年制分散。
  • 建議:拉長幾年比較累計天數,或用勞動部試算系統核對。

誤區三:主管不准就不能休

  • 問題:口頭一句「最近很忙」就把假單退回。
  • 真相:排定權在勞工,只有急迫需求才能協商調整。
  • 建議:保留假單與回覆紀錄,請主管提出可行的替代日期。

🚪 離職與年底:回到到職日核對總量

不論公司平常用哪種年度,勞動契約終止時,雇主應依勞工到職日(週年制)計算實際年資應有的特休,這是勞動部在離職結算說明中的立場。延續前言的例子:小芸7月1日到職,第2個曆年的9月30日離職,年資1年3個月。依到職日核對,她應有滿半年3天加滿1年7天,共10天;勞動部也說明,滿1年的7天不因年度中離職而改成比例計給。即使曆年制在第2個曆年只入帳6.5天,結算時也要以10天為總量,扣掉已休日數後,剩下的折發工資。多出的3個月屬畸零年資,未再滿下一個級距,不另給假不違法。

年度終結或離職時未休的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;雙方協商遞延到次一年度的,次一年度終結或離職仍未休也要給錢。一日工資怎麼算、遞延要留什麼紀錄、年終獎金能不能抵,已整理在特休沒休完怎麼辦,這裡不重複。準備提離職的人,可同時對照離職預告期幾天、含不含假日,把預告期間的排休一起規劃;想用特休串長假,可參考請假規劃與開口話術。

特休核對清單

  • 確認到職日,以及年資是否中斷(同一事業單位才併計)
  • 問清楚公司採週年制、曆年制或其他約定年度,起訖日是哪天
  • 對照年資表,確認滿半年3天與滿1年7天都有入帳
  • 曆年制者,用勞動部試算系統核對各年度天數與0.5天的請休方式
  • 保留系統截圖、假單紀錄,以及雇主書面通知的特休日數
  • 離職時請公司以到職日核對總量,並分列未休日數與折發金額

🔗 延伸閱讀與工具

特休天數確定後,沒休完的怎麼折現、國定假日能不能拿來抵,以及離職時怎麼結算,可以接著看:

❓ 常見問題

到職未滿半年有特休嗎?

依勞基法第38條,同一雇主繼續工作滿6個月才取得3天特休,未滿半年沒有法定特休。公司若提前給假,屬於優於法令的福利,使用規則看工作規則或契約約定。

特休可以臨時請嗎?

法律沒有規定特休要提前幾天申請,日期原則上由勞工排定,但仍要依工作規則或契約完成請假手續。雇主可以提醒排休,不能限定只能在某些日子休;遇到企業經營急迫需求,只能和勞工協商調整。

公司用曆年制,第一年只給幾天合法嗎?

勞雇雙方可協商以曆年制行使特休,按比例分段給假,但法定日數不得減損。例如7月1日到職,第二個曆年常見為6.5天;離職時要回到到職日核對總量,少給的部分仍要補算。

特休沒休完會怎樣?

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的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,除非雙方協商遞延到次一年度。計算方式與遞延細節可看特休沒休完怎麼辦。

💡 結論懶人包

特休天數看年資:滿半年3天、滿1年7天、滿2年10天、滿3年與4年各14天、滿5年起15天,滿10年起每年加1天,最多30天。公司採曆年制會把天數按比例拆進各曆年,出現6.5、8.5天很正常,但總量不能少於法定日數。日期原則上由勞工排定,臨時請要照公司請假流程,遇急迫需求只能協商;離職時一律回到到職日核對,未休的要折成工資。

📚 參考資料

⚠️ 免責聲明:本文僅為資訊整理與觀念分享,不構成法律建議。個案請以勞動部、地方勞工局或專業人士意見為準,完整說明請見免責聲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