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言
週一早上九點半,新公司的人資傳訊息:「報到日想確認一下,12月1日可以嗎?」你打開行事曆,發現中間只隔四週,還夾著三個週末。現在的公司做了兩年多,到底要提前幾天講?週末算不算?今天講,今天算第一天嗎?
這三個問題其實都有官方答案。勞動基準法把勞工自請離職的預告天數,連到第16條第1項的年資級距;勞動部再說明了計算方式:通知當天不算、從隔天起依曆計算、假日照算。本文整理天數、推算方法、預告不足的後果,以及預告期間該怎麼過。法規查核日為2026/10/29,適用對象是適用勞基法的受僱者。
📏 先對年資:10天、20天還是30天
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規定,不定期契約的勞工終止契約,要準用第16條第1項的期間預告雇主。換成白話,就是看你在這家公司「繼續工作」多久:
| 你的情況 | 法定預告天數 | 依據 |
|---|---|---|
| 不定期契約,年資未滿3個月 | 勞基法未明文,看事前約定 | 勞動部問答 |
| 年資3個月以上、未滿1年 | 10天 | 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 |
| 年資1年以上、未滿3年 | 20天 | 同上 |
| 年資3年以上 | 30天 | 同上 |
| 特定性定期契約超過3年,屆滿3年後終止 | 30天 | 第15條第1項 |
| 3年以內的定期契約,期滿前想走 | 勞基法未明文,看事前約定 | 勞動部說明 |
未滿3個月或短期定期契約的情形,勞動部的說法是法無明文,要看雙方事前是否約定;有約定的話,內容應符合比例原則、不得顯失公平。也就是說,試用期剛滿一個月就想走,不是「完全不用說」,而是先翻合約與工作規則。
年資剛好卡在門檻附近時要特別小心。例如到職滿11個月又20天,提出時算10天級距,但若晚兩週才講,就跨進20天級距。實際做法上,建議以提出當天的繼續工作年資對照;若擔心公司算法不同,多給幾天比事後爭執划算。
🗓️ 預告期怎麼數:含假日、通知當天不算
勞動部〈預告期間天數計算〉引用109年10月29日勞動關2字第1090128292A號令,說明預告期間從通知的「次日」起算,依曆計算到勞工依約應提供勞務的最後一日;同一頁也寫明勞工離職的計算方式相同。因此,週休二日、國定假日都不扣除。
用同一天提出、三種年資來推算,假設你在2026年11月2日(週一)上班時間遞出書面辭呈:
| 年資級距 | 預告天數 | 第1天 | 最快的最後工作日 |
|---|---|---|---|
| 3個月以上未滿1年 | 10天 | 11/3(二) | 11/12(四) |
| 1年以上未滿3年 | 20天 | 11/3(二) | 11/22(日) |
| 3年以上 | 30天 | 11/3(二) | 12/2(三) |
公式很簡單:提出日+預告天數=最快的最後一天。例如11/2+20天=11/22。反過來推也行:想讓最後一天落在12/31、年資滿3年,就用12/31往前減30天,最晚12/1要提出。
最後一天剛好是週日怎麼辦?上表20天的例子就是這種情況。依「依曆計算、包含各種假期」的說明推論,契約可以在11/22終止,實際最後進辦公室的是11/20(五),週末不用為了湊天數加班。不過這是依勞動部計算原則所做的推算,若你的公司對「最後工作日」與「離職生效日」寫法不同,請在辭呈上把兩個日期都寫清楚,避免勞健保退保、薪資結算出現落差。
另外兩個實務細節:一是用Email或公司系統提出,保留時間戳記,口頭說過不容易證明是哪一天;二是預告是「最少」天數,雙方合意提早或延後都可以,只要寫成書面紀錄即可。
⚖️ 天數不夠會怎樣?公司可以扣薪嗎
勞工自請離職沒有遵守預告,勞基法並未對勞工設罰鍰。但沒有罰鍰,不代表沒有責任。勞動部問答指出,因勞務無法儲存,員工未依法預告就離職,若讓事業單位受有損失,公司可以依民法有關規定向員工求償。
實務上多數看法認為,預告不足不影響離職本身的效力,爭點在於公司能不能證明具體損害、金額多少,最後由法院依個案判斷(此段為實務多數見解整理,非單一函釋)。若合約另有違約金約定,是否有效、要不要酌減,也要看個案是否顯失公平。
公司最常見的做法是「這個月薪水先不發」或「扣10天薪水抵預告」,這兩種都站不住。勞基法第22條要求工資全額直接給付,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;勞動部另一則問答也說明,不能以勞工未辦妥離職手續為由扣發薪資。換句話說,損害賠償是另一條路,不能直接從薪資帳戶裡拿。
至於工作規則或合約寫「離職須提前一個月」甚至「兩個月」,勞動部(88)台勞資二字第006099號函認為:勞基法是最低勞動條件,約定勞工要比法定更早預告,屬較低條件,超過部分無效,以法定期間取代;反過來,約定雇主要更早預告則屬優於法令,可以從其約定。這份函釋年代較早,個案若涉及特殊職務或另有對價的約定,建議向地方勞工局確認。
🧨 常見誤區
誤區一:週末不算,所以要多給幾天
- 問題:以為預告期是「工作天」,把週六日跳過。
- 真相:勞動部說明依曆計算,包括各種假期,週末照算。
- 建議:用日曆直接加天數,不必扣假日。
誤區二:主管不批,我就走不了
- 問題:以為辭呈要經過核准才算數。
- 真相:勞基法規定的是勞工「預告」的天數,沒有要求雇主同意才生效。
- 建議:以書面送出並保留紀錄,再和主管討論交接排程。
誤區三:預告期間也能請謀職假
- 問題:聽說離職前每週可以請兩天找工作。
- 真相:第16條第2項的謀職假,是勞工「接到雇主預告」也就是被資遣時才有;自請離職不適用。
- 建議:面試時間改用特休或事假,提前和主管說好。
🧳 預告期間怎麼過:上班、特休與離職文件
預告期間勞動契約仍然有效,原則上照常上班、照領薪水,交接也是這段時間的核心工作。若手上還有特休,勞基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休期日由勞工排定,雇主基於急迫需求或勞工個人因素可協商調整;所以你可以排休,但公司以交接急迫為由提出協商,也屬法律預期的溝通範圍。到契約終止仍未休的日數,依第38條第4項雇主應發給工資。
把剩餘特休排在預告期最後幾天,是常見安排,但要留意兩件事:一是交接要在休假前完成,否則雙方都難收尾;二是請公司在離職結算明細分列「最後薪資」與「未休特休工資」,方便核對。
離職生效時記得提出:勞基法第19條規定,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,雇主不得拒絕。新公司若要求離職證明,這一條就派得上用場。
✅ 送出辭呈前的檢查清單
- 查到職日,算出提出當天的繼續工作年資與適用級距。
- 翻合約、工作規則,確認是否為定期契約或另有約定。
- 用「提出日+天數」推出最快的最後一天,對照新工作報到日。
- 決定剩餘特休要排休還是結算,先跟主管講清楚。
- 辭呈寫明提出日期、最後工作日、離職生效日,以Email留存。
- 列交接清單與完成日期,溝通方式可參考離職SOP。
- 離職後的健保銜接,提前看離職後健保怎麼辦。
🔗 延伸閱讀與工具
預告期排好之後,最後一張薪資單還有特休、加班與可能的資遣費要對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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❓ 常見問題
離職預告期含假日嗎?週末要扣掉嗎?
不用扣。勞動部說明預告期間依曆計算,包括各種假期在內,週六日與國定假日都算進去;通知當天不算,從隔天起數。
工作規則寫離職要提前一個月,我年資才8個月,要照做嗎?
勞動部早年函釋認為,要求勞工預告期間長於勞基法屬較低勞動條件,超過部分無效,以法定期間取代。年資3個月以上未滿1年,法定是10天;仍建議好好溝通交接時間,詳見離職SOP。
預告期間可以把剩下的特休請完嗎?
可以提出。特休原則由勞工排定,雇主有急迫需求可協商調整;若到離職日仍有未休日數,雇主應發給未休工資,計算可參考特休沒休完怎麼辦。
預告天數不夠,公司說要扣最後一個月薪水,可以嗎?
不行直接扣。勞動部說明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,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;若公司真有損害,應另依民法向員工求償。
💡 結論懶人包
不定期契約勞工自請離職,年資3個月以上未滿1年預告10天、1年以上未滿3年20天、3年以上30天;未滿3個月或短期定期契約看事前約定。天數從通知隔天起,依日曆連續計算,假日照算。預告不足可能要面對民事求償,但公司不能直接扣薪抵銷;工作規則要求比法定更長的預告,超過部分依勞動部函釋無效。預告期間照常上班,可以排特休,未休完的要結算工資。
📚 參考資料
- 全國法規資料庫〈勞動基準法〉: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N0030001
- 勞動部〈預告期間天數計算〉:https://www.mol.gov.tw/1607/28162/28296/81778/81787/81922/
- 勞動部〈預告期間及預告工資之計算〉:https://www.mol.gov.tw/1607/28162/28296/28340/28342/28348/
- 勞動部〈勞工自請辭職應在幾天前預告雇主?〉:https://www.mol.gov.tw/1607/28690/2282/2326/2288/7098/post
- 勞動部〈工作不超過三個月,想要離職,需要提前幾天預告?〉:https://www.mol.gov.tw/1607/28690/2282/2326/2288/82259/post
- 勞動部〈雇主可否因勞工未預告離職,以扣薪作為違約或損害賠償費用?〉:https://www.mol.gov.tw/1607/28690/2282/2326/2288/7092/
- 勞動部〈雇主得否要求勞工須辦理離職手續後,始發給工資?〉:https://www.mol.gov.tw/1607/28690/2282/2326/2288/7090/post
-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〈(88)台勞資二字第006099號函〉:https://laws.mol.gov.tw/FLAW/FLAWDOC03.aspx?searchmode=global&datatype=etype&keyword=006099&cnt=1&recordno=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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