📘 本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所載《全民健康保險法》(最新修正 112 年 6 月 28 日)及施行細則(113 年 12 月修正、12 月 23 日起不受理停保)整理,資料查詢日為 2026 年 9 月 29 日。規定若再修正,請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最新公告為準。
前言
「我要去澳洲打工度假一年,健保是不是去辦個停保就好?」
這個問題如果在 2024 年上半年問,答案是:出國滿六個月可以申請停保,回國再復保。但現在再照這套做,你會發現健保署的網站、區公所的櫃台都不收了。
原因不是行政作業改版,而是整套「出國停復保」制度已經被取消。很多網路文章、甚至親友的經驗還停留在舊制,這篇把新舊差異、長住國外該怎麼選、回國後怎麼接回健保,依時間順序講清楚。
⏱️ 停復保怎麼沒的:三個關鍵日期
| 日期 | 發生什麼事 |
|---|---|
| 111 年 12 月 23 日 | 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9 號判決:停復保規定只寫在施行細則,缺乏法律明確授權,違反法律保留原則,最遲兩年後失效 |
| 113 年 12 月 21 日 | 衛福部修正《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》,刪除原第 37~39 條停保規定,新增第 36 條之 1 過渡條款 |
| 113 年 12 月 23 日 | 正式生效:不再受理任何出國停保申請 |
白話講:以前的停保是「行政命令給的優惠」,憲法法庭認為這種會影響繳費義務與保險權益的事,要由法律明定。兩年期限到了,健保法本身沒有增訂停保制度,停保就跟著消失。截至本文查詢日,全國法規資料庫所載的健保法仍是 112 年 6 月 28 日版本,並未恢復停保。
📋 現在的規則:有戶籍,就要保、要繳
新制的邏輯只有一句話:只要在臺灣設有戶籍,就是健保的保險對象,人在國外也一樣要持續投保、繳費。
這跟健保法第 8 條的納保資格、第 13 條的退保事由是連在一起的——不具第 8 條資格者「應予退保」。而對一般人來說,最常讓資格消失的,就是戶籍被遷出。
《戶籍法》第 16 條第 3 項規定:出境二年以上,應為遷出登記(因公派駐境外人員及其眷屬、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者除外)。另外第 4 項提醒,出境後若不是拿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,那段在臺期間仍算在「出境兩年」裡。
所以依出國時間長短,可以整理成這張表:
| 出國多久 | 戶籍 | 健保 | 你要做什麼 |
|---|---|---|---|
| 半年內的旅遊、短期出差 | 保留 | 照常 | 照常繳費,出發前設好自動扣繳 |
| 半年到兩年(留學、打工度假、外派) | 保留 | 照常投保、照常繳費 | 安排國外繳費方式;國外緊急就醫留好單據 |
| 超過兩年 | 應辦遷出登記 | 戶籍遷出後退保 | 評估遷出對其他權益的影響;回國設籍後重新加保 |
也就是說,過去「半年以上就能停」的那條線已經不存在,現在真正的分水嶺是「戶籍在不在」。
🧳 2024 年底前已經辦停保的人怎麼辦?
施行細則第 36 條之 1 與衛福部 113 年 12 月 23 日新聞稿,給了已停保者一段過渡安排(依信賴保護原則):
- 113 年 12 月 22 日以前已停保,且當次出國滿 6 個月以上:停保繼續有效,直到返國入境那天辦理復保,不用回頭補繳停保期間的保費
- 當次出國未滿 6 個月:要註銷停保,並補繳暫停繳費期間的健保費
- 復保之後,不能再申請停保:之後出國就照新制,持續投保
- 政府駐外人員及隨行配偶、子女:返國之日辦理復保,復保後同樣不再停保
如果你家裡有長輩或孩子當年辦過停保、至今還沒回國,回來那天記得處理復保:返國入境日就是復保日,從那個月起恢復計費,之後也不能再停。
💳 人在國外,保費怎麼繳、要花多少?
出國前先確認自己的投保管道:
- 公司外派、留職停薪續保:通常由原投保單位繼續扣繳,跟公司人資確認即可
- 依附家人當眷屬:跟著被保險人一起繳,由家人的投保單位處理
- 第六類(區公所):繳款單寄到你申報的通訊地址,人在國外很容易漏看
衛福部建議居住國外者申辦轉帳代繳或電子繳款單,可用帳戶、信用卡或行動支付繳費。出國前先辦好,比回國才發現一疊欠費通知好得多(欠費的後續處理可參考〈健保欠費怎麼辦〉)。
試算:出國兩年、以第六類投保
以 2026 年第六類地區人口每人每月 826 元計算(規則詳見〈健保第六類是什麼〉):
| 期間 | 保費 |
|---|---|
| 1 年 | 826 × 12 = 9,912 元 |
| 2 年 | 826 × 24 = 19,824 元 |
這筆錢值不值得,端看你回國的頻率和身體狀況。每年回臺灣看牙、做檢查、拿慢性病藥的人,持續投保幾乎一定划算;打算長期定居國外、兩年內不回來的人,就要一起考慮戶籍怎麼處理。建議把這筆固定支出列進出國預算,別讓它壓縮到〈緊急預備金〉。
🏥 在國外生病:自墊醫療費用核退
持續投保的好處之一,是國外突發狀況還有一部分保障。《全民健康保險法》第 55 條第 2 款規定,在臺灣地區外發生不可預期的緊急傷病或緊急分娩,須在當地立即就醫者,可以申請核退自墊費用。
幾個重點:
- 申請期限:門診、急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 6 個月內(第 56 條)
- 核退上限:依《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》第 6 條,不超過就醫日前一季健保支付特約院所的門診每人次、急診每人次、住院每人日平均費用,超過部分不給付;上限每季更新,請查健保署〈在國外或大陸地區自墊醫療費用核退上限〉
- 要準備的文件:核退申請書、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與費用明細、診斷書(住院另附出院病歷摘要)、出入境證明等
- 不是旅平險的替代品:核退有上限、只限緊急情況,國外醫療費動輒數十萬,出國仍建議另外投保(可參考〈旅遊保險怎麼挑〉)
🛬 回國後,多久能接回健保?
如果你真的出國超過兩年、戶籍被遷出、健保也退保了,回國時要看《全民健康保險法》第 8 條第 1 項:
- 最近二年內曾有健保紀錄,且在臺設有戶籍 → 恢復戶籍後即可加保
- 有一定雇主的受僱者 → 設籍時就職,可直接由公司加保
- 以上都不符合 → 要在臺灣連續設籍滿 6 個月才能加保
套回時間軸:出國第 2 年底戶籍遷出、健保退保,只要在退保後 2 年內(也就是出國約 4 年內)回國設籍,都還在「二年內有紀錄」的範圍;超過這段時間才回來,就得先等 6 個月,這段期間看病要全額自費。
🧨 常見誤區
誤區一:出國滿半年就可以停保
- 問題:照著舊文章準備去辦停保
- 真相:自 113 年 12 月 23 日起,健保署已不受理停保申請
- 建議:出國前改為規劃「怎麼繳」,而不是「怎麼停」
誤區二:不繳就好,反正人不在臺灣
- 問題:以為人在國外,欠費不會怎樣
- 真相:有戶籍就是保險對象,欠費會累積滯納金,逾期仍可能被移送行政執行
- 建議:設好自動扣款,或請家人協助代繳
誤區三:為了省保費,趕快去把戶籍遷出
- 問題:出國才幾個月就主動遷出戶籍
- 真相:戶籍影響的不只健保,還牽涉選舉權、部分社會福利與各類資格認定;回國時若超過「二年內有紀錄」的範圍,還要等 6 個月才能加保
- 建議:先把可能的回國時間排出來,再決定戶籍處理方式,必要時洽戶政事務所
💡 結論懶人包
- 出國停復保制度已取消:113 年 12 月 23 日起不受理,原因是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9 號判決
- 現在只看戶籍:有戶籍就要持續投保、繳費,人在國外也一樣
- 出境二年以上應辦戶籍遷出,遷出後健保退保
- 舊制已停保且出國滿 6 個月者,停保維持到返國入境日復保;未滿 6 個月要註銷並補繳
- 國外緊急就醫可在 6 個月內申請核退,但有每季更新的上限,旅平險仍要保
- 回國後:二年內有投保紀錄者設籍即可加保,否則要設籍滿 6 個月
📚 參考資料
- 衛生福利部〈12 月 23 日起 健保取消停復保規定 符合納保資格均應加保〉(113 年 12 月 23 日):https://www.mohw.gov.tw/cp-16-80938-1.html
- 全國法規資料庫〈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〉(第 36 條之 1):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L0060002
- 全國法規資料庫〈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〉修正沿革: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History.aspx?pcode=L0060002
- 全國法規資料庫〈全民健康保險法〉(第 8、13、55、56 條):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L0060001
- 全國法規資料庫〈戶籍法〉第 16 條: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D0030006&flno=16
- 全國法規資料庫〈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〉: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L0060005
-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〈取消停復保規定相關問答集〉、〈在國外或大陸地區自墊醫療費用核退上限〉
- 依媒體報導:公視新聞網〈健保停復保制度即日起廢止 新制影響哪些族群?已停保者該怎麼辦?〉:https://news.pts.org.tw/article/730166
⚠️ 免責聲明:本文僅為資訊整理與觀念分享,不構成法律或財務建議。健保投保資格、戶籍登記與核退上限可能隨法令修正或年度公告而變動,實際權益請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、戶政事務所最新公告與個案認定為準。完整說明請見免責聲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