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管是公司要資遣你,還是你想換工作,勞動契約都不是說斷就斷。法律要求終止不定期契約時,要先給對方一段緩衝時間,這段時間就叫預告期間。
💡 一句話解釋
預告期間是終止勞動契約前,依年資必須提前通知對方的天數。 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 16 條:
| 繼續工作年資 | 應於幾日前預告 |
|---|---|
| 3 個月以上、未滿 1 年 | 10 日 |
| 1 年以上、未滿 3 年 | 20 日 |
| 3 年以上 | 30 日 |
勞工主動辭職(不定期契約)時,依第 15 條也準用同樣的天數。
🧮 用情境看懂
情境一:公司資遣 阿翔年資 2 年,公司因業務緊縮在 10 月 1 日通知資遣。依規定應提前 20 天預告,最後工作日最早是 10 月 21 日。若公司要他隔天就走,就要另外付 20 天的「預告期間工資」。預告期間內,他每週可以請最多 2 天的謀職假,工資照給。
情境二:自己辭職 小晴年資 4 年,已經拿到新 offer、11 月 1 日報到,那她最晚 10 月初就要提出辭呈,才能滿足 30 天的預告。若交接量大,提早溝通通常比卡著法定天數更好。
⚠️ 常見誤解
- 「預告期間只算上班日」:勞動部說明,預告期間從通知的隔天起算,依日曆計算到最後工作日,中間的例假日、休息日都算在內。
- 「試用期被辭退就不用預告」:只要年資滿 3 個月,就適用預告規定。
- 「沒預告就走,公司可以扣薪水」:勞工未依規定預告,雇主若有實際損失可另外主張,但不能自行從工資中直接扣除。
👥 跟誰有關、什麼時候會用到
準備提離職、遇到公司裁員、或主管要求「明天就不用來了」時最需要。提出辭呈前可以先確認自己的年資、特休剩餘天數與交接清單。完整的離職流程可以照著離職 SOP 一步步做。
🔗 延伸一句
預告期間不只是法律義務,也是好聚好散的最後一段路,留下好印象比多拿幾天薪水更長遠。
📚 參考資料
- 勞動部〈預告期間天數計算〉:https://www.mol.gov.tw/1607/28162/28296/81778/81787/81922/post
- 全國法規資料庫〈勞動基準法 第 16 條〉: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N0030001&flno=16
- 全國法規資料庫〈勞動基準法〉: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N00300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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