拿到新 offer 準備跳槽,才想起當初合約裡有一條「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到同業任職」。這種條款並不是簽了就一定有效,法律對它設下了相當明確的門檻。
💡 一句話解釋
離職後競業禁止,是雇主與勞工約定:勞工離職後一段期間內,不得到競爭對手任職或自行經營相同業務。 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 9 條之 1,必須同時符合四個要件,否則約定無效:
- 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
- 勞工的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的營業秘密
- 限制的期間、區域、職業活動範圍與就業對象,沒有超過合理範疇
-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所受的損失,有合理補償
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2 年,約定超過的縮短為 2 年。
🧮 用數字看懂:合理補償的下限
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》第 7 條之 3 規定,合理補償應考量的事項之一,是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 1 個月平均工資的 50%,且應在離職後一次預先給付或按月給付。
假設阿凱離職時月平均工資 60,000 元,約定競業期間 1 年:
- 每月補償至少:60,000 × 50% = 30,000 元
- 1 年合計至少:360,000 元
如果合約只寫「離職後兩年不得從事同業」,卻完全沒有補償,依第 9 條之 1 就不符合要件。
⚠️ 常見誤解
- 「每個員工都能被要求簽競業」:接觸不到營業秘密的職務,例如一般門市、行政助理,通常難以符合要件。
- 「補償可以包含在在職薪水裡」:施行細則要求補償約定在離職後一次預先給付或按月給付,在職時多給的津貼或獎金,很難被認定為競業補償。
- 「競業無效就可以帶走客戶資料」:競業條款是否有效,和保守營業秘密的義務是兩回事,洩密仍可能有法律責任。
👥 跟誰有關、什麼時候會用到
工程師、研發、業務主管、掌握客戶名單或配方技術的職位最常遇到。簽約時可以確認:限制多久、哪些公司、哪些地區、補償怎麼給;跳槽前也建議先把合約翻出來看一次。轉職的整體規劃可以參考轉職時機與準備。
🔗 延伸一句
競業條款限制的是你的下一步,所以簽下去之前,值得多花五分鐘把它讀懂。
📚 參考資料
- 全國法規資料庫〈勞動基準法 第 9-1 條〉: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N0030001&flno=9-1
- 全國法規資料庫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7-3 條〉: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N0030002&flno=7-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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