很多人以為試用期是「公司可以不給保障」的過渡階段,其實剛好相反:在台灣,試用期間的勞工和正式員工享有一樣的法定權益,差別只在雙方約定了一段互相觀察的時間。

💡 一句話解釋

試用期是勞雇雙方在勞動契約裡自行約定的評估期間,勞動法令沒有明文規定它要多長。 勞動部的說明是:雙方可依工作特性,在不違反誠信原則下約定合理期間;常見的 1 到 3 個月是業界習慣,不是法律門檻。

🧮 用情境看懂

小安 7 月 1 日到職,約定試用 3 個月、月薪 3 萬 2 千元:

  • 勞健保與勞退:7 月 1 日當天就要加保、提繳 6% 勞退,不能等「轉正」才辦。
  • 薪資:試用期薪水可以和轉正後不同,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(2026 年月薪 29,500 元)。
  • 年資:從 7 月 1 日起算,將來算特休、資遣費都包含試用這三個月。
  • 9 月底公司認為不適任:仍要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 11 條的法定事由終止契約,並依規定預告、發給資遣費,不能只丟一句「試用沒過」。

⚠️ 常見誤解

  • 「試用期不用保勞保」:錯。勞動部說明試用期勞工的勞動條件與一般勞工相同,勞保、就保屬於在職強制保險,雇主應在到職當天申報加保。
  • 「試用期內辭職或被辭退都不用預告」:預告期間依年資計算,未滿 3 個月雖無預告天數,但滿 3 個月後就適用第 16 條的預告規定。
  • 「公司可以直接延長試用期」:延長屬於變更契約內容,應經雙方同意。

👥 跟誰有關、什麼時候會用到

新鮮人拿到第一份 offer、轉職者簽勞動契約時最需要這個概念。簽約前可以先確認試用期長度、試用期與轉正後的薪資差距、考核標準寫在哪裡。求職準備可參考新鮮人找工作指南。

🔗 延伸一句

試用期是雙向的:公司在看你,你也可以趁這段時間看清楚這份工作值不值得留下。

📚 參考資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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