很多人以為試用期是「公司可以不給保障」的過渡階段,其實剛好相反:在台灣,試用期間的勞工和正式員工享有一樣的法定權益,差別只在雙方約定了一段互相觀察的時間。
💡 一句話解釋
試用期是勞雇雙方在勞動契約裡自行約定的評估期間,勞動法令沒有明文規定它要多長。 勞動部的說明是:雙方可依工作特性,在不違反誠信原則下約定合理期間;常見的 1 到 3 個月是業界習慣,不是法律門檻。
🧮 用情境看懂
小安 7 月 1 日到職,約定試用 3 個月、月薪 3 萬 2 千元:
- 勞健保與勞退:7 月 1 日當天就要加保、提繳 6% 勞退,不能等「轉正」才辦。
- 薪資:試用期薪水可以和轉正後不同,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(2026 年月薪 29,500 元)。
- 年資:從 7 月 1 日起算,將來算特休、資遣費都包含試用這三個月。
- 9 月底公司認為不適任:仍要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 11 條的法定事由終止契約,並依規定預告、發給資遣費,不能只丟一句「試用沒過」。
⚠️ 常見誤解
- 「試用期不用保勞保」:錯。勞動部說明試用期勞工的勞動條件與一般勞工相同,勞保、就保屬於在職強制保險,雇主應在到職當天申報加保。
- 「試用期內辭職或被辭退都不用預告」:預告期間依年資計算,未滿 3 個月雖無預告天數,但滿 3 個月後就適用第 16 條的預告規定。
- 「公司可以直接延長試用期」:延長屬於變更契約內容,應經雙方同意。
👥 跟誰有關、什麼時候會用到
新鮮人拿到第一份 offer、轉職者簽勞動契約時最需要這個概念。簽約前可以先確認試用期長度、試用期與轉正後的薪資差距、考核標準寫在哪裡。求職準備可參考新鮮人找工作指南。
🔗 延伸一句
試用期是雙向的:公司在看你,你也可以趁這段時間看清楚這份工作值不值得留下。
📚 參考資料
- 勞動部〈試用期相關權益與注意事項〉:https://www.mol.gov.tw/1607/28162/28296/81778/81781/82213/post
- 全國法規資料庫〈勞動基準法〉: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N0030001
- 勞動部〈最低工資連十漲,自115年1月1日起每月最低工資調升至29,500元〉:https://www.mol.gov.tw/1607/1632/1633/84947/pos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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