下班後被留下來開會、假日被叫回公司處理客訴,這些時間不是「共體時艱」,而是法律上有明確費率的延長工時。先把加班費算清楚,才知道自己的時間值多少。
💡 一句話解釋
加班費是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時,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 24 條規定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成給付的工資。 平日與休息日的加成比例不同:
| 情況 | 前 2 小時 | 第 3 小時起 |
|---|---|---|
| 平日延長工時 | 加給 1/3 以上 | 加給 2/3 以上 |
| 休息日出勤 | 另再加給 1又1/3 以上 | 另再加給 1又2/3 以上 |
🧮 用數字看懂
小凱月薪 36,000 元,平日每小時工資常見算法是 36,000 ÷ 30 ÷ 8 = 150 元:
- 平日加班 3 小時:前 2 小時 150 × 4/3 × 2 = 400 元;第 3 小時 150 × 5/3 = 250 元,合計 650 元。
- 休息日上班 4 小時(月薪已含當日工資,另再加給):前 2 小時 150 × 4/3 × 2 = 400 元;後 2 小時 150 × 5/3 × 2 = 500 元,合計另領 900 元。
時數也有上限:依第 32 條,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一天不得超過 12 小時,一個月加班不得超過 46 小時;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,單月可到 54 小時,但每 3 個月合計不得超過 138 小時。
⚠️ 常見誤解
- 「月薪已經包含加班費」:正常工時的薪水和延長工時的報酬是兩回事,合約寫「薪資含加班費」也不能讓實際加班的報酬低於法定計算結果。
- 「沒打卡就不算加班」:若是雇主要求或知情默許下的工作,出勤紀錄以外的證據(訊息、郵件)也可能被採認。
- 「加班只能換補休」:依第 32 條之 1,補休要由勞工依意願選擇、經雇主同意;補休期限屆滿或離職時還沒休完,仍要依當初加班的費率折算工資。
👥 跟誰有關、什麼時候會用到
常態加班的上班族、輪班人員、每月看薪資單對不上金額的人都用得到。若長期加班已影響身心,可以先看看過勞的警訊。有疑問可撥勞動部 1955 專線諮詢。
🔗 延伸一句
把每一次加班記下來,不是斤斤計較,而是保留一份屬於自己的工作紀錄。
📚 參考資料
- 全國法規資料庫〈勞動基準法 第 24 條〉: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N0030001&flno=24
- 全國法規資料庫〈勞動基準法 第 32 條〉: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N0030001&flno=32
- 全國法規資料庫〈勞動基準法 第 32-1 條〉: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N0030001&flno=32-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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