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每日一詞｜競業禁止是什麼？離職後的競業條款一定有效嗎

競業禁止是什麼？依勞基法第 9 條之 1 整理離職後競業約定有效的四個要件、最長 2 年限制，用月平均工資 6 萬元試算法定最低補償，並提醒簽約與跳槽前該檢查什麼。

來源：[好日子指南｜funs.day：每日一詞｜競業禁止是什麼？離職後的競業條款一定有效嗎](https://funs.day/daily/word/non-compete/)

發布日期：2026-10-22T00:00:00.000Z
更新日期：2026-10-22T00:00:00.000Z（pubDate）
語言：zh-Hant-TW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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拿到新 offer 準備跳槽，才想起當初合約裡有一條「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到同業任職」。這種條款並不是簽了就一定有效，法律對它設下了相當明確的門檻。

## 💡 一句話解釋

**離職後競業禁止，是雇主與勞工約定：勞工離職後一段期間內，不得到競爭對手任職或自行經營相同業務。** 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 9 條之 1，必須同時符合四個要件，否則約定無效：

1. 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
2. 勞工的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的營業秘密
3. 限制的期間、區域、職業活動範圍與就業對象，沒有超過合理範疇
4.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所受的損失，有合理補償

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2 年，約定超過的縮短為 2 年。

## 🧮 用數字看懂：合理補償的下限

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》第 7 條之 3 規定，合理補償應考量的事項之一，是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 1 個月平均工資的 50%，且應在離職後一次預先給付或按月給付。

假設阿凱離職時月平均工資 60,000 元，約定競業期間 1 年：

- 每月補償至少：60,000 × 50% ＝ 30,000 元
- 1 年合計至少：**360,000 元**

如果合約只寫「離職後兩年不得從事同業」，卻完全沒有補償，依第 9 條之 1 就不符合要件。

## ⚠️ 常見誤解

- **「每個員工都能被要求簽競業」**：接觸不到營業秘密的職務，例如一般門市、行政助理，通常難以符合要件。
- **「補償可以包含在在職薪水裡」**：施行細則要求補償約定在離職後一次預先給付或按月給付，在職時多給的津貼或獎金，很難被認定為競業補償。
- **「競業無效就可以帶走客戶資料」**：競業條款是否有效，和保守營業秘密的義務是兩回事，洩密仍可能有法律責任。

## 👥 跟誰有關、什麼時候會用到

工程師、研發、業務主管、掌握客戶名單或配方技術的職位最常遇到。簽約時可以確認：限制多久、哪些公司、哪些地區、補償怎麼給；跳槽前也建議先把合約翻出來看一次。轉職的整體規劃可以參考[轉職時機與準備](https://funs.day/posts/spring-job-change/)。

## 🔗 延伸一句

競業條款限制的是你的下一步，所以簽下去之前，值得多花五分鐘把它讀懂。

## 📚 參考資料

- 全國法規資料庫〈勞動基準法 第 9-1 條〉：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N0030001&flno=9-1
- 全國法規資料庫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7-3 條〉：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N0030002&flno=7-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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